企业在广告中应注意的常见知识产权问题

  1个。 广告本身的所有权

  在现实生活中,广告通常主要具有几种形式,如广告词,广告海报,广告主题歌,广告视频等。通常是几种元素,例如文字,照片,音乐和动态视频,或其组合。广告通常反映广告制作人的创造性知识成就,从版权法的意义上可以视为作品。广告制作模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在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广告制作部门,负责公司的广告制作。 另一种是将广告制作活动外包给专业公司。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第一种模式很少见。大多数公司,特别是中小企业,没有独立的广告制作部门。 相反,他们选择与广告公司签订广告制作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广告主的企业和广告公司实际上是一种委托关系。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广告的所有权,则该作品的版权属于受托人,即广告公司。因此,现实中经常发生的情况是,作为广告商的公司使用广告内容超出了约定的范围和时间,从而导致侵权。该公司对此仍然感到疑惑,并认为已经支付了广告制作费,应该是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广告及其内容。众所周知,法律(法律)的规定与企业的自我理解完全不同。从业务管理的角度来看,最好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规定广告的版权属于广告商。作为制作人的广告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有权签署并享有使用权。通常情况下,广告公司不会对此表示反对。如果是第一种模式,则广告归因问题通常相对简单。在这种情况下,广告通常可以被视为法人作品或专业作品,而版权自然属于企业。

  2个。广告中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艾默生)

  (1)侵犯版权的问题

  1。图像侵权。这是目前广告侵权的高发地。如前所述,许多公司委托广告公司制作广告,并且广告公司经常从互联网上下载一些图片作为其广告内容的一部分。这种情况是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图片的典型行为,已构成侵权。许多广告公司认为,互联网促进自由和共享,并且从互联网下载和使用图片不会侵犯版权。确实,互联网的出现使作品的复制和分发更加快捷方便,但是从互联网上获取资料并不意味着您可以随意窃或复制。实际上,版权法也明确规定了版权的限制。广告公司未经授权将图片用于商业目的显然不属于“未经许可不得向版权所有者付款”的法律。近年来,华盖公司,全景公司,富裕特公司和嘉华园公司等图像版权持有人已委托律师在全国范围内提起大量的版权保护诉讼,这些诉讼都针对广告商。尽管作为广告商的公司通常与广告公司达成协议,如果发生此类纠纷,则广告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此协议是广告商与广告公司之间的内部协议,不能与要求相抵触。图像版权持有人的数量。广告商是广告收益的接受者,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企业委托广告公司制作广告时,不得放弃对广告的审查,因为企业已同意由广告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否则很可能卷入侵权诉讼。

  2。直接抄袭或简单地更改他人的广告。现代企业经常注重企业形象的设计(结果:对企业的总体印象)。醒目的,好听的,令人难忘的和有意义的广告口号在企业形象的建立和提升中起着重要作用,并且是企业CIS系统(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经典广告还包含作者的智慧和努力。一些公司直接窃其他公司的知名广告词,或者只是对其进行更改并在自己的广告中使用它们,这很可能构成侵犯版权的行为。例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恒大,有一个经典的广告口号:“开业时的特价,以及特价的升值”。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广告口号已广为人知和认可。某房地产公司的口号是“开盘价必须是特殊价格,特殊价格必须是高估价格”,法院最终裁定这是侵权行为。

  3。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电影,电视,音乐,艺术品和其他作品。深圳影视广告传播的信息很容易成为人们的共识,并得到加强,环保提示和高接受度。而且,这种形式很容易为各个年龄段的人们所接受,因此可以说影视广告是覆盖面最大的大众媒体。影视广告广泛用于企业形象宣传和产品宣传; 他们具有广泛的社会接受度。目前比较普遍的形式之一是编辑影视作品的图片,然后再复制,以达到利用公众熟悉的影视作品推广自己的产品或服务的目的。此外,未经许可在广告中使用他人的音乐作为配乐也很普遍。尽管这些情况很常见,但通常并不意味着它们是合法的。这些行为实质上是侵犯他人版权的行为。如果权利人主张权利,公司通常会承担侵权责任。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广告的目的是提升自己,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并将潜在用户转化为实际用户。但是,许多公司经常采用不公平的方法,例如虚假宣传和贬低竞争对手,以引起关注。众所周知,这种广告不仅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并可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还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引发其他人的诉讼。经营者。常见的侵权情况有:

  1。未经许可在广告视频中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对自己的商标进行变换和修改,从而导致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视觉效果,或者在批准的应用范围之外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从而导致消费对产品原产地和生产者的误解。与其他媒体相比,深圳公司视频在电视节目中的位置非常有限。由于在电视节目中,图片的语言始终是载体,并且图片是分开的(即使图片只是黑场,所以不能存在任何宣传语言。因此,几乎所有电视专家都会告诫您:写更少的宣传语言。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商标的专有权,权利人很容易就侵权责任提起诉讼。

  2。未经授权在广告中使用他人的公司名称或名称,以使人们错误地认为自己是他人的产品或与他人有关联关系。这种行为的性质类似于第一种行为,但是它侵犯了他人的商号权利或名称权,这也是一种侵权行为。

  3。虚假宣传。深圳公司宣传片的讲话几乎没有比较之处:第一,宣传片的文字总是比图片少。在电视节目中,图片是载体,宣传片是载体。宣传片的制作只能少于图片。过去,一分钟的镜头只能记录210到230个字。如今,社交生活的节奏加快了,电视节目的录制速度也提高了。但是,一分钟的镜头只能记录250-270个宣传字。很快,听众听不清楚,或者听完后也看不到。因此,几乎每本谈论电视宣传语言的书都会告诫读者:拍摄电视宣传时要少写一些文字,因为看电视是看电视,而不是看电视。所谓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式对质量,生产成分,性能,目的,生产者,有效期,原产地等进行误导性宣传的误导性宣传。产品的。虚假宣传是欺骗消费者的一种手段,目的是误导消费者,构成商业欺诈。虚假宣传不仅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

  (1)夸大产品的质量,性能和实用性。最常见的是保健产品和药品的广告。其中,有许多所谓的“体验者”夸大产品的效果。基本上,它们都是治愈方法,所有疾病的治疗方法,疾病的治疗方法,没有疾病的治疗方法。增强身体的灵丹妙药。这些广告常常是为了吸引患者的“紧急医疗”,现代人,尤其是老年人,越来越关注他们的身体健康和欺诈性宣传。这种快节奏的广告不仅违法,而且很容易引起消费者的反感,从而导致对整个保健产品或医药行业的怀疑和不信任,以及整个行业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损害。

  (2)夸大企业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规模(包括经营范围,营业时间和营销金额)。最常见的是仅负责销售的公司声称他们拥有专业的工厂并且具有生产和加工能力。 许多公司夸大并宣传其年度生产和销售等。这种虚假宣传经常被用来在消费者心中对公司的规模和实力产生印象,从而增强了消费者对公司和产品的信心,最终激发了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和影响力。消费者的购买决定。但是要注意的是,如果有收益,就会有相应的风险。例如,在专利纠纷案件中,销售承诺是一种侵权,而广告是典型的销售承诺。生产型企业和销售型企业对侵权主观过错的程度,侵权产品的数量和价值以及其他侵权情况的判断明显不同。生产型企业的负债通常会成倍增加。因此,盲目夸大企业的经营能力必须在获利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赔偿风险。

  (3)故意掩盖公司的背景和产品(产品)的产地,使人们错误地认为公司与行业中的领先公司或知名外国公司有关,或使人错误地相信该产品来自国外。例如,近年来屡屡曝光的“假洋鬼”,都与这种虚假宣传的问题有关。

  (4)使用隐晦的广告词通过概念的隐身交换等方式误导消费者,从而与同行业的经营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5)通过直接或间接比较的方法贬低同行业中的其他产品,夸大其产品的质量和功效。深圳影视广告是最有效,最广泛的广告传播方式之一。影视广告制作具有即时传达长距离信息,高精度沟通的媒体特征。影视广告可以自由地展现某种产品形象的想象力,也可以传达具体准确地吸引顾客的意图。直接比较的广告模式目前在我国主流电视,报纸和其他传统媒体中是看不见的。在比较公司时,他们经常比较他们的不同产品以突出新产品的优势。但是,这种直接比较广告在互联网上比比皆是。由于Internet上的海量信息,因此难以管理,并且监管相对较小。相对而言,广告的评论相对宽松,即使没有评论也是如此。与传统媒体广告相比,在线广告的内容更加“大胆”,实际侵权的范围和情节也更加严重。当然,对于比较广告,不同国家/地区有不同的规定,但无论如何都不允许贬损比较。就个人而言,如果比较仅基于产品本身的特征和参数,则意味着比较数据是完全真实和准确的。比较广告可以使消费者获得更多真实信息,从而有利于竞争。但是,实际上,广告制作人很难为自己的利益而完全客观。尤其是,许多产品在使用体验上具有很高的主观性,不可避免地存在许多比较广告来讨好自己,这是卑鄙的竞争者。

   (6)仅提交了专利(即公开信或公共文件)申请,如果未经授权,则在广告中声明已获得专利; 或该专利已失效且该专利仍用于广告; 专利未完全标记专利编号和专利类型。特别是最后一个条件(条件)更加突出。普通消费者通常不了解专利制度,专利通常给人们一种“高端”的感觉,这与“重大发明,创新和突破”相关。”。但实际上,在我国,专利分为三种: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除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外,均需进行正式审查,即只要符合申请的正式要求,任何人都可以申请并获得批准。维持专利的年费取决于专利。性质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至于专利是否真的具有创造力,新颖性和实用性,除非他人提出异议,否则专利授权机构不会对其进行审查。不用说,目前,我国大量的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都不具有创新性,缺乏市场价值。许多公司花少量钱获得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专利后,广告上说他们的产品已获得“国家专利”,但它们并未指明专利的特定类型和专利号,这些专利旨在误导消费者。这种宣传也是一种虚假宣传,构成与其他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

  (7)以测试报告,评估报告,新闻稿等形式发布广告。以掩盖广告的性质。根据法律(guīdìng,广告应该是可识别的,以便消费者可以将其识别为广告。但是实际上,有很多所谓的“软文章”,即它们不是以广告形式出现,而是内容用于广告。这种类型的广告使消费者很难区分媒体文章和广告之间的区别。出于对广告媒体信誉的信任,他们信任广告的内容。此行为对其他运营商也不公平(jīngyíng)。

  (3)侵犯他人肖像权

  肖像权不属于知识产权类别,而是属于个人权利。经过11年的快速发展,深圳影视公司已成为国内外众多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业的首选影视广告创意和摄制商之一,并得到了知名公司的高度认可。在不断提高国际影视制作水平的同时,巨天影视将以精确的计划,开拓的创造力,不间断的合作,可靠的信誉和出色的业绩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我们始终坚持以“质量第一,为客户创造价值”为核心,专注于研究市场需求,以其精湛的表现和务实的工作态度为客户提供服务。但是,广告中侵犯肖像权的问题也很普遍,因此我在这里也作解释。未经他人许可在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是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几点建议

  针对上述容易出现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供公司参考:

  (1)严格审查广告公司。一是审查广告公司的资格。一般而言,大型且声誉良好的广告公司更加关注诸如图像侵权(Emerson)之类的问题,并且由于其业务量大,他们经常与专业图像公司签署许可协议。图像侵权风险较小。即使确实发生了图像侵权纠纷,这种类型的广告公司的偿付能力还是比较强的,不会半途而废,最后让广告客户“支付账单”。”。二是审查广告公司制作的广告内容,并请广告公司说明图片来源。

  (2)正确使用和如实宣传。对于公司而言,广告和广告文字就像公司的名片一样。公司应该以自己的名片为基础并加以完善,而不是一直为他人思考“绊脚石”和“阴险诡计”。广告中应避免上述问题。应该指出的是,广告的目的是将与产品有关的信息传递给消费者,以便利他们并积极影响他们的购买决策。因此,公司自然会尝试夸大产品或服务在广告中的利益,因此应该允许在夸张和表现范围内进行一些夸大。关于限制,我认为普通消费者相对容易区分普通的恭维,夸大的广告和误导性或欺诈性广告。

  在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是重要的竞争力。在制作和发布广告的过程中,企业不可避免地会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企业要谨慎行事,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才能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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